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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后的义务

  1.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2.有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公司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按期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若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减少保险金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未达成合同复效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需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种事故或者事件。发生后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4.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对象危险程度增加的义务。

  5.保险事故发生时,有积极主动采取措施进行抢救,防止或减少保险对象损失的义务。

  6.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提供有关证明的义务。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有维护保险对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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