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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企业收购贷款

  产品简介:向符合条件的从事粮食收储、加工、贸易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发放的,以借款人提供合法拥有的粮食及其他有效担保,用于季节性或日常性粮食收购的合理性资金贷款。粮食收购范围仅包括稻谷、玉米、大豆三个品种。

  产品特点:内外部监管;粮食浮动抵押;

  贷款对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实行独立核算,合规合法从事粮食收储、加工、销售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贷款期限:季节性粮食收购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跨年度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次年的4月30日;日常性粮食收购、粮食生产加工、粮食贸易型企业粮食收购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高额循环授信最长期限不超过36个月)。

  贷款条件:

  1.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特殊行业须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证明;

  2.生产经营合规合法,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行业政策;原则上从事粮食收购行业连续5年以上,具有持续稳定经营能力的可适当放宽至3年以上;

  3.经营者应充分了解粮食市场行情,有一定粮食市场交易及价格风险把控能力,有稳定的上下游客户群体;

  4.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原则上占地应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仓容量达10万吨以上(贷款行社可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能力及风险评估程度适当放宽此条件);

  5.征信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经营者、实际控制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素质良好、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至少提供2个及以上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原则上销售收入增长率、毛利润为正值;借款人必须在贷款行社建立基本账户,特殊原因无法建立基本账户的,需建立一般账户。贷款期间,借款人收购交易资金全部纳入贷款行社账户管理,借款人自愿接受贷款行社的信贷监督与结算监督;

  7.借款人能够提供其合法拥有的粮食或其他抵押物作为抵押担保;

  8.具有独立的、满足储粮条件的监管库,用于抵押粮食的保管和封存;

  9.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开办行社:佳木斯市郊区联社、富锦联社、桦南农商银行、建三江农商银行、鸡西农商银行。

  温馨提示

  经办行(社)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和内部授信制度办法建议客户补充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并保留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决定最终是否给予授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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