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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贷款

  产品简介:粮食企业用于日常性或季节性粮食收购流动资金周转所需的贷款。

  产品特点:利用仓储粮食进行动态或静态质押,解决企业收储旺季资金需求量大的问题。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粮食、农副产品等经营资质,原则上经营2年以上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按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确定,静态质押监管粮食收购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粮食深加工类及其他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动态质押监管授信期限均为3年,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贷款条件:

  1.有固定的符合仓储及第三方监管条件仓库,具备安装远程监控视频条件,具有可以满足监管方派驻现场驻企员独立办公的条件;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信用记录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经贷款行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为优秀的;

  4.必须在贷款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须在贷款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同时借款人用于清算销售款的结算账户必须开立在经办行,并同意接受经办行监管。前置授信时约定的委托付款账户在委托付款期间须在预留印鉴中加盖经办行指定人员名章。

  5.有一定比例自有资金;

  6.借款人必须按月或按季缴纳贷款利息,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7.必须按贷款“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关要求:做到实贷实付、贷用一致。贷款支付严格按照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信用社的监督。

  开办行社:牡丹江城郊联社,海林联社,宁安联社,穆棱联社,林口农商银行,东宁农商银行,绥芬河农商银行、明水农商银行、鸡西农商银行、宝清农商银行、望奎联社、克东农商银行。

  温馨提示

  经办行(社)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和内部授信制度办法建议客户补充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并保留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决定最终是否给予授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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