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本网站支持IPv6

粮食质押贷款

  产品简介:向具备粮食收购资质的借款企业发放的,以权属清晰的粮食为质押标的,用于日常性或季节性粮食收购流动资金周转所需的贷款。

  产品特点:缴纳配比资金,以所购粮食质押,无需提供其他抵质押物。

  贷款对象:经营2年以上具有一定发展规模,依法从事合法的粮食购销、经营效益好、从事粮食产品生产、加工、转化、流通的企业或符合本行粮食质押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等合理资金需要,均可申请办理粮食质押贷款。

  贷款期限:授信期限最长3年,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贷款条件:

  1.具备从事借款相关行业的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原粮收购许可证)按规定须经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认证或许可的,能够依法开展粮食收购业务活动;

  2.具有良好的合法经营记录,财务状况良好,在金融机构的融资无逾期、欠息,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用状况良好,且无非法集资行为;借款人及股东、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无不良记录。

  3.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粮食仓储设施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4.已建立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5.能够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未出现过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的行为;

  6.已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相关情况明晰;

  7.能够提供粮食收购的区域、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等收购行为资料;

  8.在贷款社开立结算账户,作为粮食收购资金回笼结算账户;借款企业应自愿接受贷款社对其账户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9.厂区监控系统能够满足贷款社和监管公司要求的标准,至少覆盖厂区、大门、大秤、存储库等重要区域;

  10.能够提供合法有价值的商品粮作为在本行贷款的质押物;借款人用于出质的货物须进行财产保险,其第一顺位保险金的受益权人为贷款行,保险期限应覆盖贷款期限,保险单的正本需存放本行。

  11.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办行社:大兴安岭农商银行、呼玛农商银行、塔河农商银行、漠河农商银行、饶河农商银行、宝清农商银行、集贤农商银行、绥化农商银行、庆安农商银行、安达农商银行、明水农商银行、鹤岗市区联社、望奎联社、绥棱农商银行、鸡西农商银行、齐齐哈尔农商银行、克东农商银行、克山农商银行、富裕农商银行、拜泉联社。

  温馨提示

  经办行(社)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和内部授信制度办法建议客户补充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并保留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决定最终是否给予授信的权利。

友情链接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微信银行
手机银行
版权所有: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茂大道686号 电话:96388 传真:0451-84291228 E-mail:hljnxss@163.com 网站声明
ICP备案号:黑ICP备05007652号-6 黑公网安备 23010202010123号